爱烟台 发表于 2024-7-2 15:17

【以案释法】拒绝网络诽谤 共建网络家园

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,全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,按照上级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,公安机关将坚持依法打击整治不动摇,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网络公共秩序。

典型案例

近日,莱山网民王某某为泄私愤,在微信社区网格群里辱骂诽谤他人,有意抹黑他人形象,对他人精神造成极大伤害,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扰乱社会公共秩序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莱山公安分局网安大队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(二)项之规定,对王某某给予行政处罚。

法律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【网络侵权责任】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,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
(1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(2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

(3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(4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(5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(6)偷窥、偷照、...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零五条:以造谣、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一条: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,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: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: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莱山公安提醒

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,行为人在网络制造和传播谣言的,依据情节承担法律责任。不构成犯罪的进行治安管理处罚,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,造成他人人身安全、精神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,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追究造谣者的相关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。


野原新之助他爹 发表于 2024-7-2 15:20

支持

幸福海岸11 发表于 2024-7-2 17:11

难怪最近海边沙滩,假冒伪劣啥的封号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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