烟台论坛-烟台社区

 找回密码
 点这里注册
查看: 865|回复: 0
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收起左侧

【以案释法】为蹭热点赚流量,造谣传谣要不得

[复制链接]
     
跳转到指定楼层
楼主
发表于 2024-8-13 15:58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 | 来自山东

马上注册,结交更多好友,享用更多功能,让你轻松玩转社区。

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,没有帐号?点这里注册

x

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,全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,按照上级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,莱山公安依法查处网络谣言、网络暴力案件,有效净化网络环境。
基本案情
2024年6月,莱山网民孙某某为了吸粉赚流量,通过视频平台转发一则不实信息的视频,引发其他网民的关注与转发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莱山公安分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第(二)项之规定,依法给予孙某某行政处罚。
法律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
(二)投放虚假的**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;
(三)扬言实施放火、**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警方提示
面对网络信息时应保持理性判断,不轻信、不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,共同营造一个健康、真实、有序的网络环境。同时,莱山公安将持续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,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。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点这里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社区地图 | 删帖帮助 | 手机版

烟台论坛-烟台社区 鲁ICP备05034347号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05号

免责声明:本网页提供的文字图片及视频等信息都由网友产生,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,如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,请及时与我们联系,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。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